聚焦印花税,一文看懂税改新动向!
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,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,广泛凝聚社会共识,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开门立法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大家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。
从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条例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印花税法》)来看,有一些变化的事项,老顾提醒大家需要关注一下。
1、关于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
现行的《暂行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,免纳印花税。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,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,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。
《印花税法》取消了此规定。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)规定: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,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。
因此,在新的《印花税法》实施后,单个应税凭证1元以下印花税就不用缴纳了。
2、征税对象有增加
《印花税法》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。这样立法的主要考虑是: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,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,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,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,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,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。
3、关于纳税方式
现行的《暂行条例》第五条规定: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,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(以下简称贴花)的缴纳办法。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,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。
《印花税法》规定,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,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。
4、关于税率调整
《印花税法》将《暂行条例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、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。同时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。对原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取消了征税。
5、关于多交退税问题
现行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凡多贴印花税票者,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。
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,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。
新规定对纳税人来说,更加公平。
6、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
《印花税法》第六条规定: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,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:
(一)按照订立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;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,按照其规定确定。
(二)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,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。
第七条规定: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,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;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,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。
对于想采用不写明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来规避纳税的单位来说,以后要注意了,不要再耍小聪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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